苏州大学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考评条例
(修订案)
总 章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学生干部管理考核体系,促进我院学生干部各项素质的提高,培养适应新时代人才标准的青年学生,从而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现制定《苏州大学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考评条例(修订案)》。本条例(修订案)适用于苏州大学文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所有学生干部。
一、学生干部选拔聘用
1.院学生干部的录用采用聘用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学生档案与实际表现相结合,个人自荐与老师或班级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聘用单位为文学院团委;
2.院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学生科协委员、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由相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委员会必须对相应部门的学生干部进行监督管理;
3.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级以上的学生干部由各委员会内部分工,报团委审批后任命,各部门副部长由部长提名报团委审批后任命,各部门干事由聘任会公开聘选产生,由各部部长提名,经相应委员会审核、经团委审批后聘用;
4.所有被聘学生干部都必须经过讲演、答辩、笔试等能力测试和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可任用;
5.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录用期间表现合格者在聘任期间结束时发给聘任书,工作优秀者发给聘任书和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如有意继续担任学生干部,随下一次聘任会进行公开、公平的竞选;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或有重大失误者不发给聘书;
6.我院学生干部的聘用实行试用制,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免职;
7.团委各委员、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学生科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由团委书记处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部长直接由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副部长以及干事直接由部长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所有学生干部都受相应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监督指导。
二、学生干部行为准则
1.学生干部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以及各类校级校规;
2.学生干部应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在工作中遵循党的纲领和线路;
3.学生干部应尊重老师,对老师有礼貌、诚恳,虚心接受老师的教育与批评,积极、主动做好老师的助手;
4.各组织、部门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实行学生干部一把手负责制;
5.学生干部工作应以为广大学生服务为宗旨,尽量满足广大学生在学习、生活、娱乐方面的合理正当需要;
6.学生干部应努力及时完成分配任务,有吃苦精神,有良好工作态度;
7.举办、组织大型学生活动,由活动直接举办组织、部门的学生干部负责,其他组织、部门的学生干部应积极配合;
8.学生干部因工作关系需要请假者可以在团委老师的同意下不上课,但必须要向任课老师提供经过批准的请假条,同时要保证不影响学习;
9.学生干部应定期计划、总结自己及组织、部门的工作计划,并向工作上级及时汇报;
10.不同组织、部门的学生干部应定期交流工作计划和经验;
11.学生干部应处理好学习与工作关系,做到两不误,学习成绩下滑过多或明显较差者应暂停工作,并提高学习成绩;
12.学生干部本人应积极带头参加学院的各类学生活动,并发动其他学生共同参与;
13.学生干部应准时参加组织、部门的工作会议,积极建设组织、部门的民主生活;
14.学生干部应履行组织、部门的值班、考勤制度,遵守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15.学生干部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就学生工作或个人及同学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个人建议;
16.学生干部应合理、有效、节约利用学生工作资源并加以保护,不得浪费和破坏;
17.学生干部应自觉建立个人和组织、部门的工作档案并进行科学整理;
18.学生干部应团结其他学生干部和同学,不得搞小团体、拉帮结派,各部门之间要团结合作,紧密配合,相互支持,杜绝相互拆台;
19.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做好上传下达,扎根于同学之中,扎实做好基层工作,置身与班级寝室之中,带动身边的同学搞好本班班风建设,寝室文明卫生建设,为同学办实事,办好事。
三、学生干部考核管理
1.学生干部应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应不断加强自我的政治学习,对有错误政治导向或较低思想素质、政治觉悟者予以教育和引导;
2.学生干部应穿着整齐、干净、合体、大方,穿着邋遢、不合体者应进行自我改正和提高,对不予改正,依然我行我素者应予以部门内部警告处罚;
3.学生干部在组织、举行学生活动中应恪尽职守、善始善终,对玩忽职守、自由散漫及因此造成活动失误和失败者应视情况不同予以内部警告到开除职务不等处罚;
4.学生干部应准时参加组织、部门的各类学生活动和学生工作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应予以内部警告处罚,无故迟到三次或缺席两次,将取消其评优资格,无故迟到三次以上或缺席两次以上经教育无效者,作为自动辞职处理;
5.学生干部应爱护、节约学生工作资源,对任意浪费、破坏学生工作资源者应予以内部警告处罚处罚并赔偿所浪费、破坏的学生工作资源者;
6.学生干部应诚实谦虚,能做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接受他人批评并加以改正。学生干部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应起好表率、带头作用,引领同学间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风气;
7.学生干部应团结其他学生干部和同学,对搞小团体、拉帮结派者应予以内部严重警告并降职处罚;
8.学生干部应做好个人及组织、部门的材料建档工作,对少做、没做材料建档工作者应予以内部警告处罚;
9.学生干部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学习成绩长期落后者应视情况不同予以职位下调到免职不等处罚;
10.学生干部代表个人或组织、部门参加各类文体比赛并获奖者应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11.学生干部在各类公益活动中有较好表现者应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12.学生干部长期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具有一定特色的工作方法并得到大多数老师、学生干部和同学认可者应予以一定程度的提拔或奖励;
13.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在院校以及更高层次的荣誉称号评比中优先考虑;
14.对经常违反本条例并不进行积极改正的学生干部应视情况予以部门劝退到开除职务不等处罚;
15.对于学生干部的奖惩记录应记入学生干部本人档案;
16.学生干部应特殊情况需暂时离职的,由上级组织负责暂定其他学生干部代理行使该学生干部职权;
17.学生干部因主客观原因需要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相应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经相应委员会同意后报告团委备案方可离职,未经许可擅自离职者通报批评并给予免职处分;
18.具体考评细则参照《文学院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文学院学生会章程》、《文学院学生科协章程》、《文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连同本条例一同执行。
附 则
1. 本条例由文学院团委组织制定,解释权归文学院团委;
2. 本条例在文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组织内通用,有效合法;
3. 本条例由文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实行,有管理考核评议小组对学生干部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由团委组织部负责,会同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秘书处共同组成管理考核评议小组;
4. 本条例经文学院第二十次团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第六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第五次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